找好久終於讓我找到超想買的【NANIA納尼亞】0-4歲可愛動物安全汽座(長頸鹿綠-斑馬黑-大象藍-河馬粉)

算起來這次是挖到寶了~~想說這麼受歡迎因該

很難買到吧~~想不到姊姊報我的這個網站裡面還有在賣

而且賣的東西又超多種的也都有優惠~嘿嘿^^這下可以一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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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功能



  • 品號:2666838


  • 網友

  • 超大車體設計,舒適的乘坐空間
  • 透氣針織布,吸汗、透氣觸感舒適
  • 五點式安全帶




商品訊息描述

?舒適的頭靠

?防滑肩背帶

?五點式安全帶

?可拆式座墊(配合小孩階段性成長,可以拆開背靠成為輔助墊)

?頭靠高度也可多段式調整




★商品特色

法國原裝進口,可正向及反向安裝。


後向安裝:適用於0 ~ 6個月(9kg內)嬰幼兒

前向安裝:適用於6 ~ 48個月(9~18kg)嬰幼兒。

1.超大車體設計,左右加寬,加厚軟墊,提供寶寶舒適、柔軟的乘坐空間。

2.高彈性透氣布,吸汗、透氣、觸感舒適,可拆卸清洗。

3.五點式安全帶:附柔軟止滑安全護套,配合幼兒成長,

安全帶可做三段式調整。


4.多段斜躺角度。

5.椅座本體採蛋型弧度設計,讓寶寶乘坐時,有如在父母的懷抱中

※注意&折扣#20107;項:

適用於三點式安全帶裝置的車輛。

請勿把此汽車座椅安裝於前座及有安全氣囊的座椅上。

購買後請詳讀汽車安全座椅說明書


商品訊息特點



品牌名稱
汽座規格
  • 0-4汽座
汽座安裝方式
  • 雙向安裝






◎產地:法國
◎材質:透氣TC針織布/泡棉/塑膠
◎尺寸:44*54*61.50 cm
◎年齡:適用於0 ~ 48個月
◎前向安裝:適用於6 ~ 48個月(9~18kg)嬰幼兒。
◎後向安裝:適用於0 ~ 6個月(9kg內)嬰幼兒
◎保固期限:1年
◎使用期限:本體塑膠年限是10年座布是屬耗損商品不在使用年限保固?

商品鑑賞期非試用期,商品若有損傷、髒汙和缺件,即無法退換貨,若需退換貨請將商品(包含組合商品)及贈品回復原包裝送回,謝謝!
(PS.若退貨商品缺件將扣除缺件之款項,不再收取缺件商品,但若缺件造成商品無法使用,將無法退貨,感謝您的配合,謝謝!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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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台大宅王」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一案,一審判處張男無期徒刑;今(11)日二審,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張男有期徒刑21年6月、褫奪公權6年,全案判決理由全文如下。

主文:

原判決關於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、民國103年9月22日恐嚇危害周年慶安全罪、殺人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。張彥文犯強制罪,處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,扣案鈦鋼刀1把沒收。又犯殺人罪,處有期徒刑15年,褫奪公權6年,扣案鈦鋼刀1把沒收。被訴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,無罪。其他上訴駁回。

原判決撤銷之理由:

一、 被告於103年9月22日係基於將A女帶回原租屋處之意,趨前以手摟住A女肩膀,以持刀為由,恫嚇A女,阻其離去,妨害A女之行動自由,應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,原判決疏未審酌前情,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,即有未合。

二、 被告就殺人罪部分,業與A女父母達成和解,並依約履行中,經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: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,對刑事審判部分,告訴人業已表明請法院依法審判外,別無其他意見,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與告訴人意見,作為該罪之量刑事由。

三、 被告被訴妨害秘密罪部分,其行為與犯罪結果地均在我國領域外(日本國大阪府大阪市),且所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,亦非刑法第5條、第6條列舉之罪,且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是其行為應屬不罰,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

量刑審酌:

一、被告面對分手壓力,在2週的時間內,先後於日本旅遊期間,違反A女意願,強制性侵A女2次;等到返國並搬離A女租屋處後,復侵入A女住處,離開時又恐嚇A女,導致A女身心受創,惶惶不安,因而在友人協助下,另行尋覓租屋處所。詎料張彥文仍未能罷休,執著與A女當「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」之單方想法,在103年9月22日清晨,前往A女住處附近,欲使A女配合返回原租屋處,遭A女拒絕後,憤而殺害A女,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結果,並使A女家屬承受難以弭平之痛。

二、 被告下手殺害A女後,當場持刀自殘,造成自己頭皮、頸部 、四肢及軀多處切割傷,其在暴怒下,殺害A女後企圖自殺之行為,經鑑定認為以其行為模式、人格特質與相關鑑定資料,亦帶有悔恨情緒。

三、 被告在前開事發1週前,即在與友人之臉書對話中,反覆訴說與A女間之相處情形、自己失落難過的心情,並表示願意付出任何代價挽回,甚至不計時間,等待復合之可能。此外,被告亦在訣別信中,大篇幅向A女傾訴心意,細述彼等相識、交往細節及日期,一再表示,對於過去交往時光之眷念,足見被告確實深受感情所困,難以自拔。

四、 被告當街砍殺A女致其受有銳創傷47處,復於殺害A女後親吻A女下體之行為,雖屬駭人視聽。然此種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之行為,分為兩種:其一,經常發生在年紀較大者,當男性擔任照顧者,卻遭遇身體健康惡化、經濟困難等無法良好照顧其女性親密伴侶時,導致親密關係受到威脅時,該男性照顧者可能殺害其女性親密伴侶後自殺。其二,基於加害人對於被害親密伴侶之控制欲,若加害人具有憂鬱、情感上依賴,當其感受到親密伴侶關係受到威脅(來自於不忠、嫉妒、排斥或分手等),則可能誘發此種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之行為,本案被告情形即與後者類型符合。

五、 A女致命傷口共有6處,另有41處大小不一之傷口,為典型之「過度殺戮」行為。而依目前實證研究資料認為,對於被殺者不必要或過度的身體傷害,其可能原因包括:(1)加害人具有嚴重之反社會人格特質;此類人士犯罪時,具有特定目的性,欠缺憐憫心,可能為了追求刺激或快感,而對於被害人使用各種凌虐手段。(2)個人暴怒之展現,只是導致暴怒原因不一而足。本案被告在與A女分手之前,自覺付出甚多,但遭A女輕忽,甚至感受到A女的排斥與厭惡,內心開始怒意之醞釀,並在日本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後,結合自責情緒,怒意仍持續累積,直到A女斷絕被告之網路聯繫,被告又觀察到A女由男性友人接送,終在最後欲與A女為親密行為(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)之願望遭A女抗拒而破壞後,做出暴怒之攻擊殺人舉動,並有過度殺戮行為。核其殺害A女之行為,應屬後者之暴怒展現,而非具有嚴重之反社會人格。

六、 被告係因人格特質、後天學習之被動攻擊行為模式,及以掌控、性幻想、暴力方式處理與A女之關係,再加上其過去常以自殺面對生命之不順,因折價卷而犯下本案之罪。

七、 經鑑定人綜合HCR- 20架構與結構式臨床判斷,暨被告過去並無傷害等行為紀錄,認被告暴力殺人之未來再犯之風險較低。

八、 綜合文獻理論所描述之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企圖行為之成因,包括被告過往之家暴受害經驗影響其與他人之依附關係, 目睹家暴之社會學習經驗,皆對於被告人格特質之養成具有重要關係,在針對導致被告行為模式之各種可調控因子進行介入時,精神治療或心理治療仍有修正被告未來行為模式之可能。

九、 被告已就殺人罪部分,於105年8月22日與A女父母以1,145萬元(不包含犯罪被害補償金所給付)成立和解,其中450萬元係當庭交付台灣銀行即期支票1紙,餘額695萬元,則自106年3月1日起,分695期,於每月1日以匯款方式給付1萬元,至全部付清為止。另就被害人補償金部分,則與參加和解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和解,並依和解內容於105年8月23日匯款60萬元、106年2月22日匯款58萬1,394元至中央銀行國庫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帳戶。

十、 綜上,審酌被告前無刑事案件紀錄,素行非惡,並斟酌上開事由,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,犯罪時所受刺激、犯罪手段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、品行、與A女關係、犯罪所生危害暨其犯後供認錯誤,並在家人援助之情形下,極力與A女父母就殺死A女之損害賠償部分,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,就被告犯強制罪部分,判處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以1,000折算1日;犯殺人罪部分,判處有期徒刑15年,並依其犯罪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,爰予宣告褫奪公權6年。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臺中市南屯區大觀路一家夜店於日前凌晨時分因青少年聚集滋事,民眾報案後,警方隨即啟動快速打擊部隊,2分鐘內12名員警先後抵達處理,優勢警力滅了該群青少年囂張氣燄,並將滋事的3名男子帶回調查,原來只是一方男子不滿一名蒙古籍男子邀請其同行女子跳舞,雙方生衝突。雖雙方事後均不提告,但警方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。

警方調查,當日凌晨03時10分許,經路過民眾報案大觀路一家夜店門外有大批人聚集,為防該群少年滋事,首先到場的2名員警先行口頭制止並即申請啟動「快速打擊部隊」, 2分鐘內共有10名員警到場支援,發現3名男子卓男(85年次)、李男(86年次,蒙古籍)及吳男(84年次)正扭打成一團,現場因此聚集圍觀多名青少年。

警方立即將雙方人馬區隔,管制滋事當事人,制止鬥毆情事繼續發生。警方初步調查當事人卓男疑因不滿李男邀其同行女伴跳舞,雙方發生口角後遭夜店保全請出店外,李男之友人吳男見狀遂上前關切,雙方又因一言不合再度開打,此時現場民眾聚集愈來愈多優勢警力到場後,3人又開始大聲喧嘩,警方除喝令雙方住手,並即時強制管束滋事者,將滋事者均帶返所究辦,雖因事後雙方均不提告訴,但警方以聚眾施暴行為全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,卓男等人可能因此遭罰三日以下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之罰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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